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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公司轉讓后投資人的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后,依據法律要求公司轉讓后的權力和義務由投資人承當,假如雙方有商定的,按商定履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與國民法通則》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兼并或是有別的重要事宜變更,當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公開宣告。
企業法人分立、兼并,它的權力與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與承當。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資格
一)股東滿足法定人數。股東人數需要50人之下,包含參加公司設立的原始股東,也包含公司設立后因為資本加大、股權變化、公司兼并等到起因新加大的股東。
(二)股東出資到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資本是公司行動運營流動的物質資格,也是公司對外承當承當債務責任的保障。公司資本由股東出資形成,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RMB3萬元,這里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RMB十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要求超過3萬元的,從其要求。
(三)股東都有確立公司章程。包含三層含意:一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需有公司章程,沒能公司章程者,不得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記錄的事宜可分為必備事宜與恣意事宜,前者由予以要求,后者由公司自行決議是否記錄的事宜;三是新設立的公司由參加設立的各個股東都有確立,要表現整體股東的都有意志。
(四)有公司名字,建設滿足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組織公司。公司名字一則是辨認不一樣企業的標記,二則 有好處于對公司的行政管理,因而必不可少。公司的運轉是由公司的內部組織公司來進行的,沒能相對的組織公司,公司就沒辦法行動正常的生產運營流動。
(五)有公司住所。沒能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重點辦事公司地點為住所。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當連帶責任的情景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當有限責任,公司則以其全副財富對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在詳細案件中,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公司股東需有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位置與股東有限責任、回避債務、嚴重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在每一會計年度完畢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可以證實公司財富獨立于股東本人的財富的,當然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答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的認定,并不因而而有別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仍需思考股東是否有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位置與股東有限責任、回避債務、嚴重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概言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更多是從技術層面與舉證責任匹配方面設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某些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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